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承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麦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双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改英。
再审申请人魏承勋、魏麦功因与被申请人魏双兴、张改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承勋、魏麦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魏双兴、张改英,且死者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魏承勋、魏麦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院生效判决对魏承勋、魏麦功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已充分释明,再审审查期间,魏承勋、魏麦功亦未提供新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对魏承勋、魏麦功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魏承勋、魏麦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承勋、魏麦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承勋、魏麦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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