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振岭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苏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巧玉。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左振岭。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宋洁,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左振岭、许耿、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没有查明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下,判决申请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后,被申请人左振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二审中答辩称要求维持原判,对交强险保单也没有表示异议,二审对一审计标错误进行纠正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
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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