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老虎与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曹功扩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街616号金色家园1号楼4单元44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保芹,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老虎,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赵庄村6号院23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曹功扩。
再审申请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老虎、曹功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诉称有新证据但并未提交法院,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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