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梅英与覃汉、被原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覃汉。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梅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原告):刘绮。
再审申请人覃汉因与被申请人崔梅英、刘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覃汉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2、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覃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覃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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