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均田。
委托代理人:陈根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莲花。
再审申请人李均田与被申请人孟莲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均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均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均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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