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舜才与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舜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
再审申请人李舜才因与被申请人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舜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案。李舜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李舜才与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系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职工安置引发的争议,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纷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李舜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舜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舜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