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广粮。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荣。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墩生。
委托代理人:甘泽远,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丰杰,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郭广粮、王玉荣因与被申请人陈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郭广粮、王玉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徐国庆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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