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福与岳春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永福。
委托代理人:任保安,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才战,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二审上诉人):岳春生。
再审申请人徐永福因与被申请人岳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郑民四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永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徐永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永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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