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洪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正。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豫司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4)痕鉴字第98号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出一审中原告的诉讼行为涉嫌对保险公司的诈骗,且一审法院未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参考未依法查清事实,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生效判决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已充分释明,再审审查期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亦未提供新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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