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任委与庞东利、牛晓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庞东利。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牛晓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任委。
再审申请人庞东利、牛晓雷因与被申请人陈任委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庞东利、牛晓雷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送达传票,程序违法。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庞东利、牛晓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依法向庞东利、牛晓雷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程序合法。庞东利、牛晓雷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后果。庞东利、牛晓雷在选任及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和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一、二审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故庞东利、牛晓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庞东利、牛晓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东利、牛晓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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