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尹庙生。
委托代理人:毛喜乐,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
再审申请人尹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认定不当,证据采纳有误;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尹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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