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0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三。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市场发展局。
法定代表人:王怀恒,该局局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三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郑民二终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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