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俊昌。
委托代理人:冯振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德方,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书森(曾用名王树森)。
再审申请人刘俊昌因与被申请人王书森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俊昌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有效。(二)再审启动程序严重违法,再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1.再审法院所调取的证据存有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2.王书森申请“撤销案件”的时间违背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3.再审法院所调取的证据内容存在矛盾。
本院认为,再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诉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刘俊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俊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俊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绍斌
审 判 员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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