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xx与王某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某甲。
法定代理人:党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党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少民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党某甲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王某实际收入、党某甲生活所需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党某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王某的月实际总收入情况,法院未完全调查收集;三、一、二审判决在王某应支付抚养费上适用法律错误,尤其是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四、一、二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党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党某甲的实际需求、王某的实际收入、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判决将王某应承担的抚养费增加至800元并无不当。党某甲提出的上述二、三、四项申请再审理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党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党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党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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