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东东。
委托代理人:段守梅、李园园,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国庆。
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智德家电商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凤凰路东段晋王庙57号鑫汇商务楼三楼310座。
负责人:郝东东,该商行总经理。
一审被告:刘明强。
再审申请人郝东东与被申请人郭国庆及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智德家电商行、刘明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东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是赔偿义务主体,协议为赠与协议,根据现状应当免除申请人的赠与义务。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郝东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东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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