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苏保民,该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余涵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过时片面,处理不当,判决不公。余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仅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余涵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余涵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余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余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相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