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贵、吴桂香等与秦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2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春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海贵。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桂香,系受害人赵金燕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xx,系受害人赵金燕之子。
法定代理人:高文芳,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系赵xx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文芳,系受害人赵金燕之妻。
再审申请人秦春林因与被申请人赵海贵、吴桂香、赵xx、高文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少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春林申请再审称:一、赵海贵、吴桂香、赵xx、高文芳故意阻止秦春林不服事故责任划分的复核申请,郑上公交认字(2012)第006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采信。二、秦春林对赵金燕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秦春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赵海贵、吴桂香、赵xx、高文芳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行使其法定诉权,并非恶意阻止秦春林复核申请。郑上公交认字(2012)第006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做出的有效事故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对秦春林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依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秦春林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秦春林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秦春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秦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春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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