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卫勇。
委托代理人:付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
负责人:王喆,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中龙,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广恩,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卫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卫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