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连、李玉梅、金华平妨害公务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4:19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许县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10月9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12月10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0年6月26日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晓杰,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磊、程玉静、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在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南楼二楼会议室内举行,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等多人进入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企图强行闯入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室内扰乱选举,被负责维护会场秩序的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民警訾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阻拦并制止,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对民警訾某某进行撕拽殴打,将其按倒在地近1个小时不能动弹,并拉扯民警訾某某的衣服,将其胸口、肚子和屁股暴露于外,严重阻碍了民警訾某某依法执行公务。后许昌县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到后,才强行将杨某某等人拉开,并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民警訾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没有前科,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缓刑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希望被告人能够吸取教训,今后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在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南楼二楼会议室内举行,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等多人进入许昌县蒋李集镇人民政府院内,企图强行闯入下寨村党员选举会议室内扰乱选举,被负责维护会场秩序的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民警訾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阻拦并制止,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金某某对民警訾某某进行撕拽殴打,将其按倒在地近1个小时不能动弹,并拉扯民警訾某某的衣服,将其胸口、肚子和屁股暴露于外,严重阻碍了民警訾某某依法执行公务。后许昌县公安局增援民警赶到后,才强行将杨某某等人拉开,并将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民警訾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另查:被害人訾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许昌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照片两张,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4、许昌县蒋李集镇党委证明,证明蒋李集镇下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属党内会议,根据规定不允许非党人员参加。
5、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党支部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均不是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村的党员。
6、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证明,证明2014年10月29日上午9点30分左右,蒋李集镇下寨村村民冲击镇政府支部选举会场,訾某某使用的警用催泪器,根据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7、人民警察证,证明訾某某系警察身份。
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因暴力妨害公务被当场抓获。
9、许昌县公安局蒋李集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无违法犯罪行为。
10、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4)7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1、辨认笔录,证明訾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进行辨认及刘某某、李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进行辨认的事实。
12、许昌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光盘,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昨天上午是我们下寨村选举新一届村支书的选举会,在蒋李集镇政府楼上举行,我去是因为要向领导反映一下关于我们移民村移民时候产生的一些生活问题,先把问题解决了再选举,另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我知道村干部金某某是党员,也会去开选举会,我和金某某因为我家计划生育的事情发生过矛盾。当我去到蒋李集政府的时候,选举会还没有开始,我见我们下寨村的党员都上了镇政府楼,蒋李集派出所的民警也站在镇政府楼前维持会场秩序。我看见金某某也上了政府楼,我就也往政府楼里走,当时我侄女金某某跟着我,我嫂子李某某也过来了。在我们周围还有很多群众,这些群众说村里有很多问题,这次要趁着选举去问问啥时候解决。我和我们村的群众就要进会场,这时候民警就对我们说不准进。我就往楼上上(选举会场在政府楼二楼),那个民警就用胳膊拦住我们不让我们上,群众就硬闯,那个民警就拿出了一个喷雾剂之类的东西向我们喷了一次,那个喷雾剂就喷在我脸上了,当时感觉眼睛睁不开,我听见周围的群众都乱了起来,我就抓住那个民警腰的皮带躺到地上,那个民警也被我拽倒在地上。期间我用脚朝那个民警身上踢。过了一段时间,120救护车来了,我才松手。
1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昨天上午八点多我去蒋李集镇劳保所问我丈夫劳保卡的事,我在镇政府院里面遇见了分管我们村的陈书记,我问过陈书记之后就在镇政府院里面和我们村里的群众说话,因为昨天上午我们村在蒋李集镇政府里面选举村干部,村里面有些事情政府没有给我们解决,村民是去镇政府里面不让选举的。我和我们村的人说了一会儿话之后就想上楼问问陈书记我女儿户口的事,可是楼梯口有民警拦着我告诉我不让我上楼,后来一个年轻民警拿着一个黑色瓶子一样的东西朝我喷了一下,喷住我的眼了,我女儿金某某和我兄弟媳妇杨某某当时在我后边,她们两个看见之后就冲上去拽住那个年轻民警,年轻民警又朝她们两个喷了一下,然后年轻民警被金某某、杨某某还有其他村民拽倒在地上,我把年轻民警手里的黑色瓶子夺了过去,后来这个黑色瓶子被另外一个民警拿走了。
15、被告人金某某供述:2014年10月29日上午8点多,我和刘某甲走到蒋李集镇乡政府,看见我们村的很多群众都在乡政府门口外面站着,我听群众们议论着说:“今天要选举咱村的村支书,党员都在里面开会,上面的领导都来乡政府了,我们都去找他们(指领导)解决解决咱村上的问题。”然后我跟着我们村的群众一起进到了蒋李集镇政府的院子里面,我看见杨某某也在院子里面站着,当时我们村的群众在院子里面冲着政府楼上大声吆喝着说:“谁当官都行(意思是当天选举选谁都行),也管不住,领导得把我们土地的问题解决好。”我也在院子里面大声吆喝。当时公安局的还有2、3个民警站在政府大楼的楼梯口维持着秩序,人群中不知道是谁大声吆喝了一声:“走,都上去听听政策,咱群众都学习学习。”接着有几个群众就想往政府楼上面去,被民警拦着不让上楼,群众就很气愤的开始往政府楼楼梯口那挤着想上楼,杨某某喊着我一起往楼梯口那挤着想往楼上去,民警在楼梯口那拦着群众不让上楼,有的群众就用手推民警的身体,当时场面很乱,一个年轻的男民警在我前面拦着不让往前面走,我就用身体往那个年轻民警身上扛了几下,那个年轻民警手上不知道拿一个什么东西往前方喷了几下,我的眼睛猛的感觉一疼,有点睁不开眼,就伸手拽住那个年轻民警的上衣并大声吆喝着说:“民警喷我了,我的眼疼,睁不开眼了。”我说完这话,周围有很多群众都是上去用手拽着那个年轻民警的衣服、胳膊开始往一边拉,在群众拉那个年轻民警的过程中,我的手一直拽着那个年轻民警的上衣拉扯着,在我们的拉扯下,那个年轻民警摔倒在地上,我也被摔倒在地上,我还听见杨某某在我身边的地上说:“我的眼疼的很,我也站不起来了。”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半个小时左右,一会儿公安局过来了很多民警就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
16、被害人訾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蒋李集镇下寨村在镇政府进行村支部选举工作,我和所里的民警还有乡干部一起到镇政府院内维护会场秩序,我去的时候,下寨村的五六十个村民就在镇政府院子里站着,我和我们所里的李某某就站在镇政府楼大门口那,下寨村村民就开始大声叫喊,说:“我们上楼看看怎么选的。”我听见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党员才有资格选举,不是党员不让上去。”我就拿着警用执法仪开始全程录像,下寨村的村民就开始往楼上冲,我们所里的人和乡干部都拦着不让他们上楼,有三个女的冲到我跟前,我就拦着不让她们上楼,她们三个人就撕拽我的衣服,我的警服都拽烂了,我就警告他们说我们在执行任务,这时一个豁子嘴的男子冲上楼用拳头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就拿着警用的催泪喷射器朝我前边喷了几下,那三个妇女还是拽着我的衣服不松手,嘴里还说着:“我的眼啊。”然后大楼外边的村民就冲进来撕拽我,他们把我拽到大门口,好多村民就朝我身上乱踢打,拉我的那三个女的也是用脚踢我,用手打我,他们打我了一会儿,又把我拽到院子里,我就被拽倒了,我的裤子都快拽下来了,她们三个女的也都坐地上,拽着我不松手,还有人扇我的脸,拽着拽着就把我拽躺在地上。其中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妇女坐在我的头那,用手拽着我的衣服领子勒我的脖子,当时我裸露着上半身,另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妇女躺在我的右边,拽我的裤腰,我的屁股都裸露在外边了,还有一个穿红色皮衣的妇女躺在我的左边,拽着我的上衣,还朝我身上吐口水,期间我右边的穿红色衣服的妇女还用脚踢我,用嘴咬我。我就在地上拉着我的裤腰没动。我在水泥地上躺了约一小时,一直到10点左右许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赶到才被解救出来,120来了就把我抬上车送医院了。
17、证人金某甲证言:昨天晚上我堂弟金某丙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在蒋李集镇乡政府内选举我们村的村书记,让我今天早上前去蒋李集镇政府,今天早上八点左右我骑着电动车就去了镇政府。我去的时候蒋李集政府院里有很多我们村的人,我也在大院里站着,我和村上的其他人一起吆喝说选举的干部不合理,院里有几个公安局的民警在维持秩序,过了一会儿开始有群众上二楼,一个年轻民警在楼梯口拦着不让上,我看见我妻子李某某,我女儿金某某,还有杨某某跟那个年轻民警一起拽着,我怕我家人吃亏,就上前拽住那个年轻民警的领子,把那个年轻民警拽倒在地,当时我女儿金某某也倒在地上,拽着那个年轻民警不松手,李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她们三个边拽边拉,一直持续了半个小时。
18、证人金某乙证言:今天上午9点多钟的时候,在许昌县蒋李集镇镇政府南边二楼会议室内,俺村的党员集中起来开党员代表会选举村书记,我村村民去了二三十人,我和俺老婆杨某某也去了,在楼梯口处,群众要进会场,派出所民警不让进,群众硬往里边闯,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用喷壶制止,辣椒水喷住俺老婆杨某某等几个妇女的眼了,俺老婆杨某某就用手抓住民警的裤腰带,将民警拉倒了,俺老婆也躺在地上了,其他被喷的妇女也不知道咋躺倒在地上了,俺村里的群众就都起哄了,场面很乱,后来被执勤的民警制止住了,我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
19、证人黄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9日上午9点左右,我走到蒋李集镇政府的时候,发现有好多我们村的人都在镇政府的院里,我们村的朱某某在那嚷着“今天选举,昨天才通知,今天党员选举选不成”。朱某某起哄后喊着上楼去,然后朱某某等10多个人就开始往楼上冲,派出所的民警还有政府的一些工作人员在下面维持秩序,阻止他们上楼,但是闹事的人多,我看见有个民警被我们村的三个女的拽倒了。当时是李某某从前面拽着民警的衣领,李某某的女儿金某某,金某乙的妻子杨某某分别拽着民警的上衣、裤腰,硬是让民警拽倒在院里的地上,李某某最后从后面抱住民警的头,手还抓着民警的衣领,金某某和杨某某也躺在地上拽着民警的衣服和裤腰,让民警的上衣都撩起来了,露着上身,裤子也快拽掉了,屁股都露在外面了。工作人员劝不开他们,这三个女的就按着民警有1个多小时。
20、证人张某某证言:今天上午9点多我去许昌县蒋李集镇赶会,我路过蒋李集镇镇政府时,看见里面围了一大群的人,我就进去看热闹,走到镇政府大院里我看见我们村的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个人正在殴打蒋李集镇派出所的民警,现场乱的很。
21、证人金某丁证言:今天上午(2014年10月29日)上午快10点的时候,我看到蒋李集镇政府院里围了好多人,院子中间有四个人,三女一男。其中一个女的坐在那个男的身后,手里拽着那个男的上衣,把那个男的上衣拽开,露着肚子和胸口;那个男的躺在地上,另外两个女的也在那个男的两边躺着,一边一个,右边的拉着那个男的胳膊,左边的拉着那个男的裤子。只听三个女的说眼疼。
22、证人李某某证言与被害人訾某某陈述内容一致。
23、证人阎某某证言:今天上午9点,蒋李集镇下寨移民村党支部选举要在政府院南边二楼举行,当时我,政府工作人员李某、建立、陈某某还有派出所民警訾某某等人在一楼维持秩序,现场有很多下寨村村民在楼下,因为是支部选举,非党员不能在场,选举刚刚开始,楼下的群众都大声吆喝要上去,其中有两名穿红色衣服的妇女和一名穿白毛衣的妇女在现场很活跃,这三名妇女都说:“我们得上去,不能选”,并嘴里说些不干净的话,我们在场的人员就给他们解释:“根据《选举法》和《组织法》有关规定,这是支部选举,非党员不能参加”。但是这些人不听,这三个妇女带着头,后面跟了很多村民,非要进入选举会场,民警訾某某和我们一直在前面拦着,这三个妇女领着人已经冲到一楼半了,我们也拦不住了,眼看局面将失控,民警訾某某用辣椒水朝上空喷了一下,其中一个穿红色上衣倒下并说民警打人啦。另外一个穿红上衣和白毛衣的妇女上前拽住訾某某,并将訾某某拽倒不放,我们就上前制止,并说:“你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他们根本不听,并且拽住訾某某更紧,当时有很多群众,我们也劝不开。我们上前劝,这些群众还骂我们,并将我们推到一边,最先躺地下那个穿红上衣妇女起来拽住訾某某的腰并将訾某某的屁股露了大部分,訾某某躺在地上双手一直拽住自己的皮带,这个妇女还不停的用高跟鞋踢訾某某的下肢,那个穿白毛衣的妇女坐在地上拽住訾某某的双肩,另外那个穿红上衣的妇女拽住訾某某胸部的衣服,致使訾某某的胸部和腹部裸露在外面,这种情况持续有半个小时,我看到訾某某浑身发抖,怕出现意外情况,我们打了120,等120过来,经过我们的解释,他们三个妇女才松手,我们将訾某某架到120车上,我们当时怕躺在地上的那两个穿红上衣的妇女受凉,让她们也坐120走了。
24、证人刘某某、李某、张宪营、陈某某、金某某、耿某某、郭建立均证实2014年10月29日上午9点的时候,许昌县蒋李集镇下寨部分村民在蒋李集镇政府阻挠村支部选并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事实。
25、证人朱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9日上午,我和我村的村民事先知道今天要在乡政府选举我村的支部书记,我就和本村的村民金某甲等人去了乡政府,因为我们村民有事情向乡长和书记反映,但乡长和书记都不下楼,有警察在楼梯口维持秩序,村民开始起哄,警察不让上楼,前面的村民就开始和警察争吵,我看见警察不知拿了个什么东西向金某某和杨某某脸部喷了一下,金某某和杨某某就死死拽住刚才向她们两个脸部喷东西的警察,其他警察上来劝阻,但是金某某和杨某某不松手,接着他们三个人就都倒在了地上,当时村民多,场面乱,有人吆喝着警察打人了,我挤出人群冲到乡政府二楼一个大办公室,大办公室里好像正在进行选举我村书记的事情,我看见我村的代理书记金某某,就对着她嚷了几句,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劝我离开,我不走,我就坐在办公室的椅子上一直说“今天选举就是整不成”。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有大批的警察过来,把我传唤到许昌县公安局了。
26、证人周某某证言:2014年10月29日上午8点多,我去蒋李集镇的一家大超市玩,看见我村的人都去了镇政府,我也跟着去了。村里的人都在说“村里遗留的问题没解决,咱们去找他们说说”,我在镇政府等了一会儿,看见我们村的人都往镇政府楼上去,楼梯口有四五个警察在维持秩序,好多群众热闹着要上楼,群众就往上挤,群众就用手推着民警的身体往后推,想把民警推开不让阻拦我们上楼,具体民警说了什么我也没听清,当时一个男的手时拿一个黑色的瓶子喷了几下,当时我感到眼睛疼睁不开眼,于是我躺到楼道口那儿休息了半个多小时。镇政府的人给我说让我去洗洗就好了,我就去镇政府院内的水管处洗了洗,之后就直接去二楼会议室了。
27、证人金某证言:今天早上8点多,我们村党员在镇政府二楼开会,我和熊六娃等人在楼下站着说话,看到我村的五六个妇女从我们村党员开会的楼西头往二楼上,一楼进口处被四五个民警拦住了,那些妇女就和民警吵起来了,强行往楼梯上走,民警看拦不住了,不知哪个民警朝强行上楼的妇女喷了什么东西,那些妇女拉着其中一个民警拉到楼前的空地上,随即其中的三个妇女拽着民警躺在地上,民警也被她们拽倒在地,我没看到他们相互打架,后来一个民警和三个拽民警的妇女被120车拉走了。
28、谅解书、询问笔录,证明被害人訾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金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
29、许昌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金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常青
审 判 员  张怀忠
人民陪审员  李同善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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