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西坤诉孙红举、李芳、冯军政、徐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4:1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007号
原告汪西坤,男,生于1953年。
委托代理人夏现超,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红举,男,生于1967年。
被告李芳,女,生于1968年。
被告冯军政,男,生于1972年。
被告徐海彬,男,生于1967年。
原告汪西坤诉被告孙红举、李芳、冯军政、徐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西坤委托代理人夏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举、李芳、冯军政、徐海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汪西坤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3)禹民一初字第400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孙红举、李芳共有的房产一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西坤诉称,2012年7月14日,被告孙红举以急用钱为由,由冯军政、徐海彬为担保人,向原告汪西坤借款300000元,并约定使用期限为三个月,月息4%,订立有房屋抵押贷款协议,提供被告孙红举原房产权证号035731-1、035731-2的房产所有权证,到期后,被告不信守还款承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被告李芳系被告孙红举之妻。
被告孙红举、李芳、冯军政、徐海彬缺席未答辩。
原告汪西坤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一张,证明被告孙红举借款及被告冯军政、徐海彬担保的事实;2、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及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孙红举以051137号房产担保的事实。
被告孙红举、李芳、冯军政、徐海彬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汪西坤提供的证据1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汪西坤提供的证据2,经审理查明,051137号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7月14日,被告孙红举因需向原告汪西坤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汪西坤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止。借款月息4%。到期不依约支付本息,愿意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超期在原息基础上愿再支付一倍利息的违约金”,借款人孙红举。被告冯军政与被告徐海彬作为担保人承诺,借款人到期如归还不了借款,担保人愿连带承担归还本息及违约金的还款责任。后原告汪西坤催要借款及利息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孙红举与被告李芳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孙红举向原告汪西坤借款300000元,有其给原告汪西坤出具的借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孙红举要求被告汪西坤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汪西坤主张的利息,由于书面借据中约定的月利率为4%,明显过高,已超过法律规定,故应当自借款之日(2012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因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孙红举、李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孙红举、李芳应当对以上借款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书面借据中约定“借款人到期如归还不了借款,担保人愿连带承担归还本息及违约金的还款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案中的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10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并未超过保证期限,因此被告冯军政、徐海彬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红举、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汪西坤伟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借款清结之日止)。被告冯军政、徐海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汪西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380元,由被告孙红举、李芳、冯军政、徐海彬承担,暂由原告汪西坤垫付,待四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贵云
审 判 员  李敏杰
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红艳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