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21 04:16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67年,汉族。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超载驾驶豫K66031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S325线无梁镇桐树张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钟某驾驶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钟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赵某驾车逃逸。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其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K6603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25线无梁镇桐树张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钟某驾驶的红色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钟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赵某驾车逃逸。经禹州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亲属与被害人钟某的近亲属达成协议,赵某亲属一次性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2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供述,证人邱某、赵某某、钟某某、武某、曹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禹州市公安局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卡口截图照片,禹州市德昌检材厂称重明细表,豫K66031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禹州市公安局公禹刑技(交)法尸检字(2014)第8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08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其亲属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处罚。被告人赵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慧杰
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
人民陪审员 :景艳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雷 鸣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