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广帅诉轩文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4:14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曹广帅,男,汉族。

被执行人:轩文锋,男,汉族。

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固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轩文锋价值14863.58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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