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兰诉贾现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4:14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文春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贾现宾,男,汉族。

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贾现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现宾价值20598.5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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