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锋,男,汉族。
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瓦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文锋价值7766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