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小五诉被告白光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13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白小五,男,汉族,1927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孙方璞,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白光伟,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代理人:温学锋,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五诉被告白光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小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原告白小五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人民陪审员  廖亚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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