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孟书平,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巧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孟少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会敏,女,汉族。
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孟少杰、李会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少杰、李会敏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少杰、李会敏价值105029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