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郭保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松茂,男,汉族。
郭保伟诉赵松茂及赵松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松茂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郭保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松茂价值15085元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