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赵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贺伟,任厂长
赵杰诉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未履行,赵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价值174567.5元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