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杰诉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1 04:13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法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赵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贺伟,任厂长

赵杰诉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城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未履行,赵杰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颍县水利局新型建材厂价值174567.5元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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