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彭书庆,男,汉族,1956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秦留海,男,汉族,1954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袁记增,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书庆诉被告秦留海、袁记增、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书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为30元,由原告彭书庆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人民陪审员 廖亚丽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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