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建国、巩晓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4:12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群章,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男,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晓琼,女,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建国、巩晓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磊、刘文奇,被上诉人黄建国的委托代理人赵群章、赵志伟,被上诉人巩晓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84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付春香

审 判 员  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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