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翟柯立与被上诉人肖春梅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1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柯立,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春梅,女,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桂萍,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柯立与被上诉人肖春梅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柯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朝辉、被上诉人肖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旗、蔡桂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吕茹辛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琨鹏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