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昕淮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 (以下简称后谢乡卫生院)、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源汇区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4:11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民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昕淮,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铁征,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白振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泊,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彭胜耀,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昕淮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后谢乡卫生院)、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源汇区中心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后谢乡卫生院在市五一路南段开源新区征地5.52亩兴建病房楼一栋,建筑面积3307.5平方米,建设资金全部为外来借款,造成大量负债。后由于区划调整,该病房楼被划在源汇区区域内。当时王昕淮已不再担任后谢乡卫生院院长职务,经过协商,将此病房楼整体转让给王昕淮,由王昕淮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卫生院相应的债务。2006年6月6日,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作为甲方、被告王昕淮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对漯河市高新区后谢乡卫生院人、财、物的清理情况及处置协议一份,该协议对人员情况、资产负债、职工捐资、债务、实物、开源病房楼基本情况及处置意见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该协议第四部分债务情况约定为“财务账册显示外欠债务共计1364951.32元。1、借款1276313.38元(含利息)主要用于建设开源病房楼,由乙方负责偿还(详见附表9)。2、其它欠款共88637.54元(详见附10),由乙方负责偿还80000元。乙方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该款全部交付甲方。”该附表10的欠款明细表为应付账款18383元,欠金属公司房租17000元,外欠杂项3345.5元,应付工资48588.9元,应付医保、养老金715.14元,抵押金605元,共计88637.5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昕淮将上述病房楼用于源汇区中心医院使用并被任命为该院院长。该笔债务到期后,被告王昕淮以源汇区中心医院的名义支付给了原告10000元,下余7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王昕淮于2012年10月不再担任源汇区中心医院院长。
另查明:根据2007年4月份中国共产党漯河市委员会漯文(2007)72号通知以及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漯政办(2007)46号文件,漯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原漯河市高新区后谢乡卫生院相应更名为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
又查明:2005年10月14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漯政文(2005)96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源汇区中心医院,源汇区中心医院隶属卫生局,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院址定在开源新区五一路南段路东,银江路北,占地6.5亩,建院资金采取社会融资和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资金等办法解决。
原审法院认为:后谢乡卫生院与王昕淮签订的关于对漯河市高新区后谢乡卫生院人、财、物的清理情况及处置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处置协议合法有效,应予维护。后谢乡卫生院主张的70000元是来源于双方处置协议第4条第2项其它欠款,虽然原告不是该项的合法债权人,但双方约定此债务由王昕淮承担的前提是病房楼整体转让给王昕淮,现后谢乡卫生院已履行协议义务,王昕淮也支付了10000元,但未完全履行,协议合法有效,该债务即为合同之债,王昕淮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后谢乡卫生院是否已向其它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关于源汇区中心医院因不是协议当事人,没有承担合同义务的责任,虽然王昕淮以源汇区中心医院的名义向后谢乡卫生院支付过10000元,后谢乡卫生院也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但源汇区中心医院并不认可王昕淮是履行职务行为,只能认定该行为系王昕淮个人行为,故后谢乡卫生院向源汇区中心医院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后谢乡卫生院主张债务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合同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被告王昕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给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人民币70000元整。二、驳回原告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卫生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王昕淮负担。
王昕淮上诉称:合同争议款项为后谢乡卫生院职工的劳动报酬,而非上诉人个人的欠款,该约定为无效约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判决。
后谢乡卫生院二审辩称:本案债务系合同之债,协议中对欠款的约定,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双方认可上诉人已部分履行。因此,在被上诉人依约履行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当履行对应的支付义务。
源汇区中心医院二审述称:合同所涉及债务是卫生院的自身债务,应自己承担。合同约定让上诉人承担应属无效。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昕淮与后谢乡卫生院签订的处置协议第4条第2项是否有效,王昕淮是否应当支付下欠后谢乡卫生院的7万元。
本院认为:王昕淮与后谢乡卫生院签订处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后谢乡卫生院已依约将病房楼整体转让给王昕淮,王昕淮将上述病房楼用于源汇区中心医院使用,王昕淮也已经支付了10000元,但未完全履行。因此,王昕淮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王昕淮支付后谢乡卫生院人民币70000元正确。上诉人王昕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王昕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茹辛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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