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