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韩乃民,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华,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秦彦明,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韩乃民与张华、秦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华、秦彦明未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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