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岩峰与被上诉人漯河宏运集团燕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甲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1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岩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宏运集团燕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耀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亚斌,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磊,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中英,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岩峰与被上诉人漯河宏运集团燕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集团燕山汽修公司)、王甲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岩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杰峰、被上诉人宏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冯磊、赵亚斌、被上诉人王甲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付春香
审 判 员  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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