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林林与被上诉人陈三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1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林林,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三英,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三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丽莉,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林林因与被上诉人陈三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林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三英,被上诉人陈三英的委托代理人杨丽莉、孙光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222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付春香
审 判 员  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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