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217号
申请执行人裴慧丽,女,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孟海锋,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裴慧丽与孟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用自己的大众轿车一辆,车号为豫M65119以8万元价格;用其丰田越野车一辆,车号为豫M89155以37万元价格,两车共计45万元当庭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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