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天柱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温州国际商贸城业主委员会、漯河市源汇区老街办事处、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1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三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天柱,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温州国际商贸城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金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老街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晓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魁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庆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天柱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温州国际商贸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商贸城业主委员会)、漯河市源汇区老街办事处(以下简称老街办事处)、联合一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一百商贸公司)、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联合一百置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天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学,被上诉人温州商贸城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李金宽、被上诉人温州商贸城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老街办事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银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吕茹辛
审判员  苏建刚
审判员  刘冬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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