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周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伟,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茂林,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培文、王书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东、周强,被上诉人李培文的委托代理人晁伟、朱茂林,被上诉人王书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明晓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许昌财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付春香
审 判 员 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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