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祥琪与被上诉人漯河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能担保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10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琪,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能担保股份公司。
上诉人孔祥琪与被上诉人漯河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能担保股份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付春香
审 判 员  林晓光
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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