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宇虎,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龙与胡宇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赵小锁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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