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渑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腾跃同力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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