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龙诉张国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21 04:09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金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陈龙,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
委托代理人:万富鼎,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4日。
被告:张国伟,男,生于1975年3月14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
被告: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龙诉被告张国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龙的委托代理人万富鼎、被告张国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8日,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淅川县丹江大道路段时与被告张国伟驾驶皖EJH598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我入院治疗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被告张国伟所驾驶的车辆属被告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又在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现要求三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15000元。
被告张国伟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车辆属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与原告发生事故时我是在履行职务,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在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被告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缺席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4时许,原告陈龙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淅川县丹江大道路段时与被告张国伟驾驶皖EJH598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陈龙入院治疗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淅川县交警大队淅公交认字第4113264201400409号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国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陈龙即被送至淅川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2014.07.08-07.25),花费医疗费用4534.46元。
另查明:1、被告张国伟驾驶的皖EJH598小型客车,登记人为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4.4.1日0时起至2015.3.31日24时止)。
2、2014年度河南省农、林、渔、牧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402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28472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国伟驾车上路应谨慎驾驶,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告陈龙受伤入院治疗及双方车辆受损,应当依法给予原告赔偿。原告陈龙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
1、医疗费4534.46元。
2、护理费1404.1元(28472元÷365天×18天),以原告诉请1404元支持。
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18天)
4、营养费180元(10元×18天)
5、误工费1252.7元(25402元÷365天×18天)
原告陈龙以上损失合计为8271.16元。
被告张国伟驾驶的车辆归被告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应当对张国伟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人财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替代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龙各项损失8271.1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张国伟、马鞍山京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原告陈龙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东
审 判 员  袁民兴
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孟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