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万洋要求宣告张爽失踪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21 04:07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罗万洋,男,汉族,生于2000年。
法定代理人:罗丰鲜,女,汉族,生于1964年。
被申请人:张爽,女,汉族,39岁。
申请人罗万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张爽于1998年2月4日与淅川县西簧乡龙岗村村民罗石娃举行了结婚仪式,组成了家庭;2000年3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罗万洋,即本案申请人。2002年3月5日,张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6年4月14日申请人父亲罗石娃因病去世,申请人随姑姑罗丰鲜生活。现申请人请求宣告张爽失踪。
经查,张爽,女,汉族,39岁,失踪前住淅川县西簧乡龙岗村梅子沟组。被申请人张爽于1998年2月4日与淅川县西簧乡龙岗村村民罗石娃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2000年3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罗万洋,即本案申请人;2002年3月5日,张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6年4月14日罗石娃因病去世,申请人随其姑妈罗丰鲜生活。淅川县西簧乡卧龙岗村民委员会指定罗丰鲜作为申请人罗万洋的监护人,罗丰鲜、罗万洋均表示同意。2014年10月10日,申请人罗万洋向本院申请宣告张爽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爽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万洋申请宣告张爽为失踪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爽为失踪人。
二、指定罗丰鲜为失踪人张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修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菀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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