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相鹏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05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程相朋,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代表人李广,男。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程相朋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相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书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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