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赵红阁,女。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男。
被告:张红侠,女。
原告赵红阁与被告张红侠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查本案被告无反诉请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红阁撤回对被告张红侠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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