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华喜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4:04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初字第832-2号
原告武华喜,男。
委托代理人李书同,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文献,男,任总经理。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
代表人杨玉娜,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华喜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华喜撤回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陈新定
陪审员  马云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符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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