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内法民初字第132-1号
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明顺,任公司经理。
被告王英俊,男。
被告雷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俊、雷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英俊、雷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内乡县顺通公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吉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