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民初字第835-2号
原告武华喜,男。
委托代理人李书同,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燕辉,任总经理。
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
代表人李红旗,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华喜与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内乡营业部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同时被告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华喜撤回诉讼请求。
诉讼费减半收取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孙晓峰
陪审员 马云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符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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