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内法民初字第112-1号
原告:王泓钤,男。
法定代理人:王胜霖,男,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一航,男。
被告:喻石峰,男。
被告:刘九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泓钤与被告喻一航、喻石峰、刘九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泓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喻一航、喻石峰、刘九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泓钤申请撤回对被告喻一航、喻石峰、刘九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泓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泓钤负担。
审判员 曹 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峻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