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泓钤与被告喻一航、喻石峰、刘九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2016-07-21 04:04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5)内法民初字第112-1号

原告:王泓钤,男。

法定代理人:王胜霖,男,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时文生,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一航,男。

被告:喻石峰,男。

被告:刘九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泓钤与被告喻一航、喻石峰、刘九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泓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喻一航、喻石峰、刘九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泓钤申请撤回对被告喻一航、喻石峰、刘九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泓钤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泓钤负担。

审判员 曹 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峻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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